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服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文化*、体育*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服务,丰富公共文体服务供给,制定以下暂行办法。一、范围和对象(一)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参与*区内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公共文体产品供给、公共文体设施管理运行,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体育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体育项目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参股的文化体育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之内。(二)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社会组织;3.其他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和法人。(三)引导和鼓励的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二、激励政策1.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建设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区文体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同步推进。2.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公共文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