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档案专业人员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 人才队伍,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2020 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档案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第四条 档案专业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学术作风端正;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档案工作水平。(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学时。(三)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