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年对外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有关内容及要求摘自关于报送 2010 年对外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总结和编制 2011 年对外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的函(中震外函2010102号)一、各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 关于开展 贯彻落实“ 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 号)、 中国地震局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认真编制2011 年对外地震科技交流与合
2、作计划(以下简称“2011 年外事计划”);二、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外合作关系编制本单位 2011 年外事计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访问作为待遇,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杜 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依据“ 保障重点、压缩一般”原则, 严格控制参团人数、出国时间和出访经费;三、应优先考虑与防震减灾“3+1”工作体系、国家“ 十一五”重大工程和项目及防震减灾“ 十二五” 规划相关的 项目、已有合作协议正在执行的项目以及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培训计划;四、出访团组项目应列出人数、时间、出国路线、经费预算明细(包括国际旅费、当地食宿及交通费用、会议注册费等);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 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政2008230 号)的要求。对报发的每个项目本着“务实、高效、精简、 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费用预算和外 汇额预算,其中凡出国项目应在经费一栏中详细写明国际旅费、食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具体数额及所需外汇额度等经费来源;凡经费部分填写不详细、不合理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六、为便于服务, 请将拟通过地方政府组织的出国团组计划单列报送,并注明“ 出国手续和外汇在地方办理”;七、此计划含对台港澳科技交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