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办案证据指导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办案,保障刑罚正确实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参照本标准收集下列证据:一、审前社会调查(1)委托机关出具的委托调查函;(2)委托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应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委托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委托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应附罪犯基本情况、狱(所)内改造表现、考核奖惩等相关材料;(3)审前社会调查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司法行政正式干警进行,根据接受调查人员不同,分别制作调查评估讯问笔录或调查评估询问笔录,其中单位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所在的村(社区)和其工作、服务处所;个人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本人和其直系亲属、保证人、邻居、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的调查对象还应当包括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负责人;(4)调查评估公示书及公示情况报告;(5)居住地调查情况:在本县域内,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有、本人承租已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能够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