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人力资源管理、工业经济、建筑经济、旅游经济、房地产经济、劳动经济、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