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地方特色突出,获得广泛的社会认知度、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达。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老字号认定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老字号,将其所属单位认定为*老字号企业(单位),建立*老字号名录。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认定相关工作。第四条*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老字号认定以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