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取样检测。第四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负责对全市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检测机构设立第五条凡在我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须在我市设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室,试验室的场地、设备要求和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