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24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及调整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2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4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