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域内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强专业化采购能力培育,实现从程序化代理服务到专业化技术服务转型。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1)为注册在本机构长期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2)熟悉政府采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