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第三条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评估工作。第二章 认定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第五条 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