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市、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监督检查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严禁政府部门聘请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专家在无执法人员带领下单独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第二章 编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