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下同)管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不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三)组建县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常态化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