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服务行业,根据*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建文明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实行企业名录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运输企业入库标准及考核标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企业入库审核及日常管理。二、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三、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运输企业的一般要求:(1)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2)具备与企业所属车辆相匹配的停车场,可租赁,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停车场内设门卫室,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过水池、三级沉淀池、冲洗平台、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