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互通共享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