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所有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的权能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和成员受益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