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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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符合搬迁和复垦标准,同时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并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的农户。具体以搬迁启动公告日为基准时间。二、搬迁补偿政策(一)基准面积的认定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公示并由镇会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二)户的认定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2.有子女的父母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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