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数字化改革体系化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推进软件资产共建共享共用,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第四条单位应将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软件资产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合法授权、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的原则,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软件资产配置应坚持从严控制、安全适用、经济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软件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