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统筹推进乡村风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涉及异地搬迁、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等,可以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等11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等22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等10个行政村(以开发区规划图为准)。(三)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管理。村民建房用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五)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