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管理,有效调动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兼职外部董事规范履职,根据*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及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兼职外部董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兼职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除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已退休)的社会专业人员。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和工作补贴进行管理。第二章履职评价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第六条社会兼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应当建立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在本企业的履职台账,记录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作为社会兼职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七条社会兼职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