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精神,推动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双减”工作部署,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提供体育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分支机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