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 核算办法(暂行)根据*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总则(一)本办法适用*市行政区域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排污单位的VOCs排污权核算的管理与实施。(二)本办法所指的涉VOCs排污单位,包括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不包含名录中第1至2类、第98至101类、第105类、第107至112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名录,行业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以及行业代码为77的部分企业。(三)本办法所涉及的VOCs核算范围,仅限于排污单位涉VOCs物料生产、使用和存储等过程排放的VOCs。二、核算办法(一)核算方法VOCs排污权数量的核算方法按以下顺序选取:1、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且VOCs计算源项不存在漏项情况时,VOCs排污权直接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量。2、直接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结果。3、采用产排污系数法。VOCs排污权=活动水平数据产污系数(1-污染治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