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事前审批,事中管理,事后备案”的审批工作,制订本制度。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必须符合*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本审批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本制度中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本制度中的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挖掘单位是指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的工程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挖。城市防洪排涝、消防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等应急挖掘除外。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工程管线建设单位(电力、供排水,天然气、移动、联通、电信、华数、传输局等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平衡后,确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年初召集各综合管线单位,协调新改建项目(含道路横穿)挖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