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则;(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