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操作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加强*市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品质,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一、工作内容“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做地单位先行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的设计方案,根据深度不同,可分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实施性城市设计两种类型,经审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组成部分,出让公告时与地块其它出让条件一并对外发布。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可采用带设计方案方式出让土地。(一)与轨道结合建设的项目(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项目、地下空间结合轨道建设项目);(二)有明确供应对象的项目(拆迁安置项目、租赁住房项目);(三)新建未来社区项目;(四)实施性城市设计已通过审查的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五)纳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的,已有经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