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工作,根据*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子实时监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应用手机、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核查电子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动轨迹进行实时定位监管,确保非监禁刑罚有效执行的监管措施。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司法惩处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电子实时监管工作全程实行法律监督。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对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电子实时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因年满75周岁、身患严重疾病致行动不便、矫正期限不满三个月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外,都应当通过定位手机实施电子实时监管至矫正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附加运用电子腕带等进行电子实时双重监管:(一)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