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警叫应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气象灾害分级分类叫应机制,高效支撑基层依据气象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处置应对,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气象预警叫应,是县气象台发布部分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通过*已读确认、电话呼叫、当面汇报等方式报告预警信号内容和有关提示、建议,确认对方已知晓的互动式气象服务工作。第三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警叫应、收集获取部门内外预警联动信息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第二章 叫应工作要求第四条 首次发布暴雨、大风、冰雹、雷电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开展气象预警叫应工作;上述预警信号因超过预警时效继续发布的,根据防御需求按需开展叫应。第五条 发布第四条规定灾种的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通过叫应的方式报告地方党政有关领导;叫应县防指办相关负责人;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的党政负责人。发布第四条规定灾种的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叫应前款所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