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由有关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研究中心等单位自愿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预警点的单位是否符合条件的认定;年度检查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年度预警工作进行的认定。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年度检查、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县(市、区)级预警点的规划、监管和培训等。第五条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做好外贸预警和服务企业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预警点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二、预警点工作内容第六条预警点负责贸易救济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的预警监测、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开展对外交流,参与游说等工作。第七条预警点主要工作内容(一)做好行业重点国别的预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