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依法需要听证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通过举办听证会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及参加人员第六条听证组织机关一般为决策承办单位。听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般由牵头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联合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