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一、为深化*市建设工程档案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维稳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的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时,因暂时无法符合档案验收条件,以书面形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诺限期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先行通过工程档案验收的情形。三、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验收要求。(二)自愿申请并作出承诺。(三)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一)建设单位填写*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