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参照*,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第四条 企业是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六条 企业发生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