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谈话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任职谈话,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组织在成立、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进行的指导型、提醒型谈话,通过谈话,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工作联系,主动引导发展,督促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的谈话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包括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基层属地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等)等共同参与。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对象,是指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认为有必要参与的相关工作人员等。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党组织书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党组织书记;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秘书长、党组织书记。第五条 谈话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