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显著行业特征、一定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本市区域内,在培育建设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的引导、培育和管理下,符合市级劳务品牌认定标准,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劳务品牌可申报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第四条市级劳务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建立机制。地方在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创业扶持、技能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有具体部署安排;行业企业对单个劳务品牌的培育发展有中长期规划,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二)品牌命名。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征鲜明;具有成型的产品或服务,能反映地域文化及行业特色。(三)市场认可。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竞争力,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