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办案部门负责开展执法音像记录,以及执法记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同步录音录像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执法音像资料的档案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三条对于以下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二)现场检查(勘验)的;(三)举行听证的;(四)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第四条开展执法全程录音录像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从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第五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