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材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涉及市域内企业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情形,涉及企业的其他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均需符合省方案规定。二、实施程序(一)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按照省方案要求,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二)审查。1.市域内定向利用(1)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同一县(市、区)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审查,对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形成初审意见。(2)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分属不同县(市、区)的,由产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