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区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区“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承诺制执法”模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日常的联合执法检查,不包括日常安全类、信访调处类、“双随机、一公开”及其他专项类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对相关执法、金融、税务、生产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第四条 推行“承诺制执法”模式,实现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执法新常态。第五条 区营商办负责对*区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抓总,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水平,让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第二章 工作要求第六条 准入标准: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我区企业信息库,结合金融、执法、生产及其他信用数据,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我区“优信企业”名单。第七条 守信企业名单按以下条件筛选:(一)金融方面:三年内金融信息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二)执法方面:三年内无警告及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