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与社员利益共赢局面,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坚持“有收益才分配”的原则。对集体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财政专项补助款、结对扶持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土地征用补偿费、对外投资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严禁举债分配。第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各项基金管理。加强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费收入使用制度,完善台账,加强积累性收入和上级拨款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防止超支或透支分配;对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实行分红,所得收入首先偿还债务。第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规定核算可分配收益。年度收益是指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