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衢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为决策后续处理提供参考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高效、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机关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如果涉及多个决策执行机关且难以确定牵头机关的,由决策机关指定具体实施机关。与决策相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后评估工作。第六条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