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主观过错认定”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规定,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认定”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主观过错认定”,是指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存在的程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将其认定情况作为判断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二、“主观过错认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三、办案单位适用“主观过错认定”的行政相对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一)行政相对人主张其无主观过错的;(二)行政相对人主动收集证明“主观过错”存在及具体情形的证据;(三)行政相对人的主张及证据被查实;四、办案单位要对行政相对人收集并提交的证据认真查实,认定其达到足以证明主观过错的程度及情形的,可以酌情开展自由裁量。(一)存在过失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二)存在被胁迫或者被诱骗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