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铁路新区(不包括联排立地式、多层套房式的农民建房项目和工业项目)及东部新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应符合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发改局做好职能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的海绵城市相关工作。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主管科室,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进行细化与落实。第四条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在编制和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