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调查问卷、民意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