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机构】温州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组建*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条【人员】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温州市*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但不兼任委员。委员由区级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温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库成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等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复议和应诉协调科,主要负责区司法局与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会委员聘任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聘任】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聘期为2年,可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五条【意见的独立性】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简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由委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第六条【咨询案件范围及程序的启动】下列行政复议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