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等其他相关农田整治类项目新建、提升、认定的高标准农田。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均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第二章管护职责和分工第五条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街道、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