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衢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是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性论证的活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过程中未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不得出台实施。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承办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