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第三条 事前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