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村公司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强村公司的管理,保障强村公司按照民 主决策、事项公开等程序进行经营管理,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 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 *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 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区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强村公司)。第三条 强村公司的类型:(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资的强村公司;(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控股的强村公司;( 三)多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与的强村公司 。第四条 强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监事会人员组成:(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资的强村公司:公司股东会议由出 资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的村社员代表参加 。 公司董事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组成,公司监事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成员组成,经股东会选举成立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