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细化评价指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统筹推进、公开透明、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第二章 评定对象及指标设置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符合其申报评定等级的基本要求与条件。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第八条 评定指标分为必备、基础和创新指标。养老机构符合必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