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市*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第三条本方案所称“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若辅料为谷物类时,谷物类不得超过50%),经一定的工艺手段制成的适于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或短纤维状辅助食品(不含辅食营养补充品)。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第四条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第五条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