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出借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出借管理,提高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运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集体全资企业)。一、资金投资管理(一)集体资金投资要坚持合法合规低风险原则,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集体研究通过,社监会审核。(二)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购买政府债券、银行货币基金获取资金增值收益,同时承担相应风险;可投资建设或购买有稳定收益的不动产(土地、标准厂房、商铺等经营性物业)。(三)村经济合作社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集体资金投资收益应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投资收益情况要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公开。(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由*乡人民政府进行审计监督。二、资金出借管理(一)村经济合作社在没有对外举债且有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