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配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行管理,保护配水工程设施安全,保障配水工程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范围包括*市行政区域内市域外配水工程泵站、盾构隧洞、管道(主线、支线)及其辅助设施。第三条*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严格保护、安全运行、协同调度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域外配水工程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