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筑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持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尽快投入使用,推动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尽早落地、早见效,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或者办理多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只涉及一张施工许可证的多个单位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二、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经县建设局会同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开展必要性、技术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确认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施分期竣工验收:(一)明确分期竣工验收计划。分期验收计划应包括分期范围、次数及时间。分期范围应以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组合为主进行区域划分,区域和功能相对独立,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不得单独划分,规划要求纳入首期建设范围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在首期完成验收。分期次数包含分期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分期验收到最后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跨度不超过1年。(二)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